菲律宾的《双重国籍法》允许已成为另一国公民的菲律宾自然出生的人保留或重新获得菲律宾公民身份。在重新获得菲律宾公民身份后,这些公民应享有作为菲律宾人的全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但须符合某些条件。
这些规定载于第9225号共和国法(RA 9225)和2003年《公民身份保留和重新获得法》。第9225号共和国法于2003年9月17日生效,通常也被称为《双重国籍法》。该法并不要求个人放弃其外国公民身份,因为后者不禁止双重/多重公民身份。
根据1987年《菲律宾宪法》,下列人员被视为自然出生的菲律宾人。
出生时父母至少有一人是菲律宾人的人。
1973年1月17日之前出生,母亲为菲律宾人,在成年后(21岁)选择菲律宾公民身份,并且;
根据1935年~1973年菲律宾宪法出生的人。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第9225号共和国法令,在获得另一国公民身份之前已经入籍的菲律宾人没有资格获得菲律宾双重国籍。
获得菲律宾公民身份后的权利和特权
根据第9225号共和国法重新获得菲律宾公民身份的人,可根据菲律宾现行法律享有充分的公民、经济和政治权利。这些权利包括:
持菲律宾护照旅行的权利;
在菲律宾拥有不动产的权利;
作为菲律宾人从事商业和商务活动的权利;
有权从事自己的职业,但必须从专业管理委员会(PRC)获得从事这种职业的执照或许可证,如果是律师,则必须从最高法院获得这种执照或许可证。
根据2003年《海外缺席投票法》的规定,双重国籍公民也可以在菲律宾全国选举中进行海外投票(选举总统、副总统、参议员和部门代表)。
关于菲律宾双重国籍的问题,请联系最近的菲律宾领事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