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正在重新塑造全球秩序。自1990年代以来,双重国籍的重要性已经上升到高移民水平,有可能追求经济机会。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被70%以上的国家以更友好的方式所容忍。绿野移民带领大家一起探寻双重国籍历史知识。
目前世界人口已接近80亿。许多欧洲国家很早就将双重国籍合法化,后来加拿大和美国也紧随其后。
英国(1948年)
法国(1973年)
加拿大(1976年)
美国(1990年)
意大利(1912年)
美洲和大洋洲接受双重国籍的进展较快,非洲和亚洲进展较慢。但到2019年,75%的国家对双重国籍保持较为宽容的态度,允许公民自愿获得另一个国家的国籍,而不会自动影响原国籍。
让我们来看看一些重要国家的双重国籍的历史。
英国双重国籍历史
联合王国于1948年将双重国籍合法化。在1870年之前,英国国民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放弃自己的国籍。但是,1870年《入籍法》除了对放弃英国臣民身份作出规定外,还规定英国臣民如果自愿加入外国国籍,将被视为自动丧失该身份。如果当时一名外国男子与英国臣民结婚,他的妻子将被视为获得了他的新国籍 -- -- 无论她是否获得了 -- -- 因此,许多妇女实际上成了无国籍人。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他在该外国居住的子女。
以下是与英国双重国籍有关的重要事件的时间表。
1914
1914年《英国国籍和外国人地位法》保留了因在外国入籍而丧失英国主体地位的概念,最初还保留了1870年法中有关妻子地位的规定。然而,作为1930年《海牙公约》的结果,1933年通过的《英国国籍法》追溯性地规定:
- 与外国人结婚的妇女不会失去英国主体地位,除非她因结婚而自动获得其丈夫的国籍。
- 如果她的丈夫在婚姻期间归化为外国公民,她可以声明保留英国国籍;
1922 – 1943
关于未成年人,情况类似,但比较复杂。然而,1922年《英国国籍法》规定,拥有另一国籍的儿童将失去英国主体地位,除非他们在成年后(即21岁)宣布愿意继续留在英国,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放弃另一国籍。1943年《英国国籍法》废除了 "放弃 "的内容,该法还规定接受 "迟来 "的保留声明(因此,即使儿童根据1922年的法律失去了英国国籍,也可以根据1943年的法律作出声明,被视为保留了英国国籍)。
1948
1948年《英国国籍法》取消了对双重国籍的限制,主要原因如下。
- 双重国籍被认为并不那么不可取,因为大多数实际问题都可以通过主国籍规则来避免(见下文)。
- 大多数双重国籍案件是由法律冲突而不是由海外归化引起的。
- 在执行1914年法的规定方面存在困难:一个人是否通过入籍自愿获得外国国籍并不总是很清楚,这往往涉及到对不明确的外国法律的解释,而且存在着不正常的现象;
- 允许保留英国国籍的政策被认为是合理的,因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大量拥有双重国籍的英国海外社区表现出了忠诚。
外交保护
联合王国政府通常向联合王国境外的英国国民提供外交保护。但是,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海牙公约》第4条规定,"一国不得针对其国民也拥有国籍的国家向其国民提供外交保护。
主国籍规则
该条被称为 "主要国籍规则",其实际效果是,如果一个人是两个国家(A和B)的国民,并且在A国境内,那么B国无权要求该人为其国民或代表该人进行干预。进入第三国境内的人可被视为A国或B国的国民 -- -- 通常情况下,哪一国的国民并不重要,除非,例如,第三国的法院必须对与该人的地位有关的事项作出裁决。
外交保护
联合王国政府通常向联合王国境外的英国国民提供外交保护。但是,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海牙公约》第4条规定,"一国不得针对其国民也拥有国籍的国家向其国民提供外交保护。
主国籍规则
该条被称为 "主要国籍规则",其实际效果是,如果一个人是两个国家(A和B)的国民,并且在A国境内,那么B国无权要求该人为其国民或代表该人进行干预。进入第三国境内的这种人可以被视为A国或B国的国民 -- -- 通常情况下,哪一国的国民并不重要,除非,例如,第三国的法院必须裁决与该人的地位有关的事项,而相关法律取决于该人的国籍。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选择一个有效的国籍(即选择两个国籍中的一个作为第三国的有效国籍)。
加拿大双重国籍历史
"加拿大公民 "的地位最初是根据1910年《移民法》确立的,其中包括以下任何人:
在加拿大出生,但未成为外国人的人,以及拥有加拿大户籍的英国人;以及根据加拿大法律入籍,但后来没有成为外国人或失去加拿大户籍的人。加拿大在1947年至1977年期间限制双重国籍,但在某些情况下,加拿大人仍可合法拥有另一国籍。例如,成为加拿大公民的移民不需要正式证明他们已不再拥有其前国家的国籍。同样,非加拿大父母在加拿大出生的子女也没有任何义务放弃他们通过血统获得的外国公民身份。持有外国护照本身并不会导致丧失加拿大公民身份。
1976年《公民法》(俗称1977年法)对公民法进行了改革,该法于1977年2月15日生效。加拿大取消了对双重国籍的限制,并废除了1947年法案中关于获得或失去加拿大公民身份的许多规定。
法国双重国籍历史
法国国籍和公民身份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之前就存在的概念。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允许入籍的可能性。1851年立法允许第三代移民(父母一方出生在法国本土的移民)入籍。1889年进一步修订,允许第二代移民(在法国本土出生的移民)在达到成年年龄后入籍。
1973年1月9日,正式承认男子和妇女的双重国籍;自此,拥有一个以上国籍不影响法国国籍。
西班牙双重国籍历史
所有西班牙人只要在取得另一国籍后三年内声明愿意保留西班牙国籍,就可以按原籍取得双重国籍。获得伊比利亚-美洲国家、安道尔、菲律宾、赤道几内亚或葡萄牙以及西班牙可能与之签署双边协定的任何其他国家的国籍,则可免除这一要求。
获得西班牙国籍的外国公民必须放弃以前的国籍,除非他们是伊比利亚美洲国家、安道尔、菲律宾或赤道几内亚的自然出生公民。
自2002年10月起,西班牙和另一个国家的双重国籍公民,如果在西班牙境外出生,其父母为西班牙公民,则必须声明在18岁至21岁之间保留其西班牙国籍。
请参考欧盟委员会关于双重国籍的官方出版物。
意大利双重国籍历史
1912年第555号法律规定的双重国籍对散居在许多国家的意大利人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涉及到同时拥有意大利国籍和另一国籍,这是1912年第555号法律第7条。该条规定给予一些在世的意大利儿童豁免其父亲的国籍事件。
根据意大利法律,如果在1992年8月16日或之后获得,在某些条件下明确允许多重公民身份(在该日期之前,在其他地方拥有出生地法公民身份的意大利公民可以永久保留其双重公民身份,但如果获得新的公民身份,意大利公民身份一般会丧失,而通过获得新的公民身份而丧失意大利公民身份的可能性有一些例外。
美国双重国籍历史
在美国承认双重国籍,《移民和国籍法》没有对双重国籍进行定义,也没有采取支持或反对的立场。在战争期间,保持第二国籍的美国人,立法。